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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风险大透析(上)
近几年,随着国内美国投资移民呼声的日渐高涨,EB-5、I-924、I-526、I-829这些以前对国人来说极其陌生的专业名词也渐渐变得熟悉起来,随之而来的是见诸报端的、说法不一的有关美国投资移民风险的论调,让投资者视听混淆,无从选择。本人笔者旨在通过移民政策、官方数据,以及实际案例加以客观分析,为投资者还原一个最为真实的“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
从1990年至今,美国EB-5投资移民法案经历了几个典型的重要阶段,而每一阶段都代表着移民局不同的审核标准,同时也都向移民申请人发出了不同的信号。
阶段一:EB-5法案诞生 但裹足不前
1990年,美国国会确定了EB-5临时移民法案:要求移民申请人投资100万美元在美国创建新的企业或直接购买新的生意,并且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1992年申请为永久法案。
1993年,美国国会审议并通过增加区域中心移民法案,投资额由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10个就业机会的创造由直接创造变为间接创造。
但直至2003年,移民局并未明确区域中心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办法,因此这10年中也未有新区域中心申请成立,区域中心移民法案也形同虚设
美国移民局官方数据显示,1992年至2003年这12年间,移民局接收的申请数量有较大的波动,其中97和98年度申请人数最多,分别达到1496例和1368例,其余年度平均400例。该阶段I-526通过率较低,平均约50%,而I-829通过率则不足50%,如果与当初申请递交I-526申请的人数相比,则I-829的通过率不足20%。
此阶段美国投资移民的项目特点为,移民申请人自行选择投资项目,且100%为直接股权投资,自行参与管理,无任何还款保障,无第三方对投资进行监管,无固定的法律文件模式,无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和复制,因此投资风险大,绿卡保障度低。
种种迹象表明,EB-5法案的设立并未达到美国移民局制定此法案的初衷,即利用外来资金提振本国经济。
阶段二:EB-5法案调整 初受青睐
2003年,布什总统颁布行政法令,凡是区域中心法案申请之投资移民个案,可以通过特快审理通道,移民局需在2个月内审核完毕。同年,首个具有官方背景的区域中心----费城PIDC区域中心经过移民局批准成立。EB-5区域中心移民法案正式得以实施。
(侨外集团丁颖2004年赴费城区域中心实地考察)
2004年,EB-5区域中心移民法案进入国内论证和美国实地考察阶段。在此阶段,中国大陆美国投资移民的引入者“侨外移民”也受费城区域中心邀请,赴美实地考察,并引入了中国大陆第一个EB-5投资移民项目——TUHS行政中心兴建项目。
2005年8月,国内首例申请个案仅一个半月获得批准,同年,当时全球最快“9天”获批案例产生。
2006年,首批递件申请人条件式绿卡(I-526)持续快速获批,同年,该批申请人经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面试核发签证登陆美国。
2007年,在费城PIDC区域中心的成功模式上,宾夕法尼亚洲区域中心成立。
与上一阶段相比,此阶段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股权投资变成了借贷方式,直接投资变成了间接投资。项目法律文件相对齐备,投资资金接受银行监管,投资项目由区域中心代为管理并定期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更重要的是,《借款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还款抵押担保和还款资金来源事项做了明确的约定。项目资金结构多以借款方和EB-5投资人为主,极少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而且,此阶段投资移民项目相对较少,以中小型为主,名额多为几个至几十个,借款企业本身或其关联企业提供还款担保,但并未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其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企业其他借贷情况说明来确认其实际的企业资产净值。另外,此阶段还首次引入IMPLAN就业计算模式,但是,由于缺少实际成功案例的支撑,新的就业计算方式是否会在两年后的I-829阶段被认可仍然是未知数,因此“绿卡安全”和“资金安全”的风险依然存在。
在EB-5法案颁布的这近20年间,EB-5整体发展处于缓慢爬升阶段,那么,美国投资移民是如何走向今日辉煌的呢?较过去的这17年,美国投资移民的风险性又有何变化?请关注美国投资移民风险大透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