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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华·雷曼法学博士被香港上诉法庭认定无罪
爱德华·雷曼法学博士与RUSSELL BROWN在香港进行的法律诉讼由爱德华·雷曼法学博士连续三次获得胜诉,RUSSELL BROWN惨败
香港上诉法庭判定,爱德华·雷曼的藐视法庭罪名不成立,并在另一案件的审理中驳回了针对爱德华·雷曼单独提起的诽谤和商标侵权赔偿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发现 LehmanBrown 公司的诽谤控诉已被撤回。
北京2013年8月7日电 /美通社/ -- 2013年3月22日星期五,香港上诉法庭在CACV177/12判决中撤销了高等法院因藐视法庭罪对爱德华·尤金·雷曼判处的监禁缓刑(6个月)刑罚。雷曼先生是中国一家业内领先的雷曼律师事务所的总经理以及以从事中国财会服务闻名的LehmanBrown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自2010年11月起,雷曼先生就因LehmanBrown公司50%的股份购买问题与他的前合伙人Russell Peter Brown陷入了的诉讼之中。由合伙人Kevin Bowers带领的Russell Brown 的法律团队“Howse Williams Bowers” 指控雷曼先生藐视法庭,声称雷曼先生因在香港境外发送了三封含有诽谤Russell Brown内容的电子邮件而违反了HCA959/10 判决中做出的禁令。
上诉法庭发现不存在藐视法庭的情节,因此法院没有理由对其做出先前的监禁缓刑判定。法院决定由Russell Brown 承担赔偿因其提起相关诉讼导致雷曼先生一方遭受的一切费用损失。
早前在HCMP2204/10判决中,Russell Brown 以违反相同的禁令对雷曼先生提起的藐视法庭指控也被上诉法庭的审查所质疑,法庭审查认为,禁令并不适用于香港境外。雷曼先生当时的香港律师建议他认罪,并就其在香港境外发送电子邮件违反了禁令的行为向法庭进行道歉,但该律师从未指出禁令不能在香港境外得到适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基于认罪才认定雷曼先生有罪,并下令其承担港币600,000元的罚款和诉讼费用。
在雷曼布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CACV272/11判决提起的上诉中,香港上诉法庭在其 2013年3月13日送达的判决中驳回了Russell Brown 的控股公司 Effiscient 有限公司提出的共计716,055 美元的诽谤及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判予雷曼先生1400,000美元作为其对LehmanBrown公司50%股份额的赔偿。
上诉法庭审查发现,LehmanBrown公司声称的因被诽谤及商标被侵权而遭受到的损失实际上是其公司股份价值的损失,而法官对该部分损失并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事实上,Howse Williams Bowers的合伙人Kevin Bowers 曾在香港法治社会公报以及 LexisNexus 上发表文章称该救济是“异常的”, 显然,Russell Brown 的法律团队并未重视一审法院给他们的判决。
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Davin Torjesen 对这个期待已久的新闻消息作出回应:“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香港法院判给雷曼先生1400,000美金赔偿的决定表示欣喜,这个判决充分认定了我们的创始人雷曼先生是无罪的。在雷曼先生的帮助及指导下,我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及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财会实务活动将持续发展壮大。”
一审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发现由LehmanBrown公司提起的诽谤诉讼请求被撤回,这是Russell Brown在法律活动上又一次尴尬的失败。根据上诉法庭在CACV272/11 判决中的认定,Effiscient有限公司不能就LehmanBrown公司的股票价值损失提出请求。Russell Brown 的法律团队据此请求在HCA959/10判决中将第三原告方Effiscient有限公司替换成LehmanBrown公司。原告(包括Russell Peter Brown,Zhou Han Brown 以及Effiscient有限公司)提出此请求的目的是从2010年12月针对雷曼先生(被告)作出的缺席判决中获得好处。当时的原告律师声称在审判过程中,他的客户就曾想撤回他们的请求,因为他们不希望再为此纠纷在法律程序上耗费巨额资金。然而正如法官所指出的,他们实际上是在绝大部分法律费用已经产生之后才改变了他们的态度。原告被判承担绝大部分由诉讼引起的费用,含被告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用。
雷曼先生的香港律师顾问John Fisher 先生就最近的三个判决发表了意见:“我的客户自2010年起经历的这些诉讼过程说明,即使是经验非常丰富的国际律师也有可能不清楚香港的法律系统,因此尽早且及时地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这可以使你避免产生高额的损失。我们是于2011年的10月在客户已经处于困境之时接手了案件的材料,我们的法律顾问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指导客户走出困境,减少并预测其将要遇到的风险,确保案件在法庭审理时的胜诉几率。当然,我们很庆幸我们的客户在整个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坚定的态度。”
爱德华·雷曼先生就最近法院作出的判决表示:“我非常高兴法院可以判定我没有藐视法庭,并判处Brown先生及其夫人承担我方付出的费用。虽然我从2010年开始经历了一段非常困难的时期,我仍然对这些诉讼能在香港得到圆满解决充满了希望。”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判决CACV272/11,CACV177/12,以及一审法院判决HCA 959/10以及HCMP 2204/10。
Davin Torjesen
Email: dtorjesen@lehmanbrowninternational.com
John Fisher
Email: jfisher@millers.com.hk
消息来源 LehmanBrown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s